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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不主动申请认定工伤,职工医药费找谁报销

时间:2023-03-28 来源:劳动午报 责任编辑:BJ002 浏览量:

推荐单位:北京市顺义区总工会

代理人:陈某(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)

点评人:时某(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,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主任)

基本案情

杨某于2020年5月入职某公司,岗位为保洁员,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。2020年6月,杨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共花费医疗费5万元。公司认为杨某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受伤,拒绝向工伤部门提出认定申请。2020年9月,杨某自行提出认定申请,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。杨某申请医药费报销时被告知,由于公司未按照规定时间为杨某申报工伤,导致其部分医药费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。杨某于是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。仲裁委驳回了杨某的申请,认为医疗费不属于仲裁的管辖范围。杨某不服仲裁裁决,起诉至一审法院。

处理结果

一审法院认定因公司未在受工伤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,导致杨某医疗费无法报销,判定公司需要支付杨某医疗费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案件点评

本案是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件。争议主要焦点是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,医药费由谁承担。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,申请工伤认定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,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。

本案中,因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,且未尽到告知义务,导致劳动者该期间的医疗费用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,故用人单位应承担无法报销的该部分医药费用。

需要提示的是,用人单位有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,不能以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,就万事大吉,不按时履行申请工伤认定义务,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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